解析:
在刑事审判案件中,对于已经查封和扣押的物品,必须进行严谨的划分。对于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且其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即予以返还;反之,若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则应依法进行追缴并予以没收。当裁定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时,法庭需事先通知被害人前来认领。如果财物确实属于被告人的合法所有,那么在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执行财产刑之后,应当尽快将财物归还给被告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