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在法律规定中的通常限期为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其中涵盖了侦查机构提出拘留请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决定所耗费的时间。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以上所述并非绝对固定不变的数字,其确切的持续时间将根据每起案件的复杂性与证据搜集工作的进展状况而产生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