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为未达到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调查:
其一为未能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且情节显著轻微,实际危害有限,未能被认定构成犯罪行为;二来为得到特定形式的特赦令豁免而获得赦免待遇的案件;三为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期限的案件;四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本应追究刑事责任却因死亡而终止调查的案件;
第五是由法律规定必须遵循“告诉才处理”原则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若未能满足“告诉”这一前提条件,又或是通过撤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的案件也将会被视为不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后一类案件是其它获得免予刑事责任豁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