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公安机关须以具备充分的犯罪证据为前提条件,唯下列情况不受此限制:
1、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或者当前处于犯罪状态中且该状态已被及时察觉;
2、被害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明确指出行为人涉嫌犯罪;
3、行为人存在自陷危险、脱逃等行为;
4、存在证据毁灭;伪造或者可能导致串供的潜在风险;
5、行为人身份尚未得到确认;
6、行为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