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被拘留人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请求,但需符合取保候审的特定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必须具有判处管制或拘役,甚至可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其次,若嫌疑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或其身患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主生活,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进行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者,方可被认定为取保候审的适宜人选;
最后,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且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仍未得出结论,则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