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之后,被许可取保候审者有责任在适当时间内前往当地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到。若被许可取保候审者未能在规定时限之内向其负责执行的警察局(派出所)按时报告,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那么执行机关便有权利将这一情况通告给批准决定的机关。而决定机关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被许可取保候审者进行传唤。如果被许可取保候审者未能按时出庭,则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