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以下所有特征的,我们便可确认该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该罪名适用于一般的法律主体,既包含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也涵盖了各类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其次,从客体层面分析,本罪所涉及的是一种复合型的客体,具体而言,它不仅侵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冲击,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洗钱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隐瞒这些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多种手段进行掩饰、隐瞒。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