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不予收押的疾病状况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被判定为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员,例如重度抑郁症、精神分裂症、间歇性的心理压力、癫痫等多种疾病,都将不予考虑进行收押;
其次,对于各类严重的心脏病患,同样不应该进行收录;
再次,如果个体被确诊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症状,也不会被纳入收押范围;接下来,诸如肺结核等严重的内脏疾病及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类型的疾病,同样不在收押之列;
然后,各类严重的肝脏病症,同样不会被考虑进行收押;
再次,严重的肾功能障碍患者,同样不会被纳入收押范围;
再者,由严重脑血管病变引发的各类疾病,同样不会被考虑进行收押;
此外,由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引发的瘫痪等病症,同样不会被考虑进行收押;
最后,白血病等严重疾病患者,同样不会被纳入收押范围;
同时,尿毒症、严重皮肤病、手术后生活难以自理、消化道严重疾病、老年痴呆、肢体截断、恶性肿瘤、艾滋病等传染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理的情况,也都属于不予收押的范畴。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