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额度的支付期限原则上应当在提出申请当日完成,接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结果。对于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或辩护律师,他们都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收到相关申请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若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并详细解释不同意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4)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