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应法律之明文规定,在决定对被指控违法行为的嫌疑人或被告实行取保候审之际,如采用保证金制度作为担保措施,那么,保证金的起始额度应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整。在此条件下,决定机关应全面权衡各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会逃避司法程序、不会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从而最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