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三十七天的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逮捕。虽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然而若需进行逮捕,则必须于拘留期满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如果得到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将继续被羁押而无法获得释放。
此外,如案件中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法获得批准逮捕,那么相关部门应依法变更其强制措施或解除强制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尽快获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