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得以深入挖掘案情的真相。在即将接触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的知识储备往往是基于家属的陈述以及社会上流传的一些坊间传闻,然而这些信息往往并不完备且精确性难以保证。
因此,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交流时,他们能够获取到最为真实、全面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事实对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做出精准的判断。在此之前,尽管律师也可以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家属所提供的信息,大致推测出可能涉及的罪名,但是这一过程中难免存在误差,部分罪名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与证据情况进行确认。经验丰富的律师在会见之后便可迅速判断出罪名,并且能够判断出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无误。这样一来,律师便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反对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