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相应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拘留时,最长拘留期限不可超过三十七日,而一般的拘留期限则不许超過十四天。在对被拘留人执行拘留之后,应立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若因出现无法通知到家属或涉及到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等类型犯罪的情况并通知可能会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时,可免于通知。
然而,在上述妨碍侦查因素消失以后,仍需依法尽快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