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决策首要考虑因素是涉嫌的罪行及其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危害程度,其次才是相关案情的紧迫性。
值得强调的是,这与他(她)以前所受到的拘留纪录并无直接关联。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曾被两次拘留者不得再次遭受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有充足的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司法调查或审判的可能性,或者存在销毁、篡改证据、串通口供等行为倾向,则可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因此,是否对某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非受制于其过去的拘留历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