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未要求缴纳保证金,则具体执行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检察部门或侦查机构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保证人,那么在保证人到位之后并不影响取保候审的继续进行;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提供保证人,同时也不愿缴纳保证金,那么他们将被允许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来替代取保候审。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必须明确告知其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