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海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能够单独适用的附加刑;对于犯罪嫌疑人群体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含)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考虑到若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甚至孕妇或正值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群体,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时;当羁押期已经达到法定岁数,但案件仍然没有办理完毕,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