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与洗钱罪并不能直接画上等号,因为它们是性质完全迥异的两种刑事违法行为。前者主要是指非法获取、滥用或者以欺骗手段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后者则是指通过金融交易或其他隐蔽手法,对非法所得的资金进行清洗,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使之表面上看起来具有合法性。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上述两类犯罪行为均有着明确的界定及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