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若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有权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然而,即便刑事拘留具有强制性和紧迫性,其执行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展开。具体而言,拘留决定作出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拘留人员移送至看守所关押;
同时,在拘留期间的二十四小时内,还须依法对被拘留者进行讯问。因此,尽管刑事拘留是一项紧急且必要的措施,但其执行过程仍然需要遵循严谨的法律程序,并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