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执行完毕后,批捕与否通常取决于公安机关在其调查期限内的工作进展程度。举例而言,若在拘留完成后的三十天之内未能获得批准逮捕,那么针对此案的强制措施将会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当事人将得到释放。然而,实际的处理时间可能因为案件的复杂性而产生差异。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