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与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借款人未能遵照借款合同中所承诺的购债义务场合下,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重新履行合同时所规定的具体职责,亦就是归还该笔欠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若在此过程中,借款人坚持拒绝执行或者始终无法完全履行合同时所定义的各项义务,贷款人有权请求其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以挽回因其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相应损失。故此,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协议中的承诺按时偿还所借款项,贷款人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借款人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这就意味着,借款协议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在必要时也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