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条款,即第一百五十七条,当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产生效力后,其发生民事效力期间,行为者通过此种行为所获取的任何财物,应予以无条件返还给原所有者。若是无法实现返还的,或者回归没有实质性必要性的,则必须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价值评估,补偿给原所有者。在具体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因此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前者理应对后者的损失负责,进行赔偿。同样地,若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他们将各自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借据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仍有权根据实际损失以及过失程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