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雇主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时,务必遵循与员工事先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倘若未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调职,除了由于员工无法胜任原任职务之外,其他所有情况均属于违法行为。值得强调的是,在此过程中,雇主必须避免对员工采取具有侮辱性的调岗措施,例如要求孕妇负责看管卫生间等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