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涵盖如下数种类型:首先是常规时效,即除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然特殊规定者之外的所有诉讼时效。按照明确规定,经由向人民法院请愿以寻求民事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整;然而,若遇有特定情形,则需遵守该特殊法律另行作出的规定处理。其次是最长期限时效。这是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原则,即“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后,连同人民法院在内均不得予以受理”。简单来说,即便权利人并未意识或本不应认识到自身权益遭到了损害,也应在起诉至人民法院寻求保护时,将时效控制在二十年内,否则超出此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然而,若有涉及房屋所有权确认方面的争议事件,此类情况则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