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休完产假之后遭受辞退的情况下,倘若劳工本人并不存在任何过失失误之处,那么这便构成了雇主团队对劳动关系的非法解聘处理。在此种情形下,劳工有权主张延续执行劳动合同,然而若劳工并无此方面的诉求或甚至认为目前的劳动合同已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时,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额度为经济补偿的两倍之多。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标准则是按照劳工在本企业中所工作的时间长度来衡量,即每满一年就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至十二个个月不等的工资作为赔偿款额;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员工来说,将以一年的期限来计算补偿金额;
至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款作为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