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判定为工伤事故后,若遭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申请人有权与该保险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亦可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名举报或投诉,以期公正裁决。
然而若遭受理赔争议的费用并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所规定的支付范畴,社保经办机构有权依据证据予以拒赔处理,而相关的医疗费等必须责任方应依法承担,或者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