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劳动纠纷方面,遵循劳动仲裁的时长规定,一般的情况下为期一年。此期限是从案件当事人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之日开始算起的。
然而,当涉及到处于持续中的劳动关系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争议时,劳动者向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并不受制于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当事人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相关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