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认定事实方面,必须清晰详尽地表明相关情况,给予确切的证据支持,并且遵循丰富多元、规范合理的程序原则。
然而,若存在明显不适宜或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况,则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所谓“明显不当”是指在诉求处理方面有所偏颇,缺乏公正和公平;而“适用依据错误”则是指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情况并不相符,无法准确诠释问题的本质。
(二)如果存在无法明确认定事实,且缺乏充分证据的现象,但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深入审查核实之后,确定事实明晰,证据确实,这也应视为有效。在此过程中,复议机关需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客观真实的观点审视问题,得出准确的结论。对于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都有权决定予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首先,依据申请人的陈述,认为某个行政机构没有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其义务,但在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后,认真调查探究发现该行政机构实际上已经依法履行了其职责,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以驳回复议申请作为最终处理方式;
其次,如果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发现该复议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受理要求,也就意味着复议申请基础不成立,自然无法开展进一步的审议工作,因此同样可以采取驳回途径终止行政复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