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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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可能存在不当或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行政复议机关深入审理后可能发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但却由于存在明显不当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等问题;或是在另一种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对事实的认定不够清晰明确,且证据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然而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深入细致的审理和查明后,却发现实际情况明了清晰且证据确凿无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三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受理的程序是如何的

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如下: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查后的处理:

(1)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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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变更行政行为:事实明确、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但内容不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运用不当;事实模糊、证据不足但经调查核实后可变更。变更不得对申请人造成更不利影响,除非第三方提出相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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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吗
行政复议机关在以下两种情况有权驳回申请:一是申请人质疑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但经核实该机关已履行职责或具有相应职责;二是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本法的受理标准和条件。同时,若事实认定清晰、证据可靠但结论错误或适用依据偏差,或事实真相未明、证据不足,但经深入调查获取明确信息,复议机关也有权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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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行政复议中,若法规变更影响原行政行为性质,复议机关可办理变更决定手续。若复议结论与原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明显分歧,导致案件性质转变,即满足“改变适用规范”和“对定性产生影响”条件。仅增减规范性文件或法条而未改变案件性质,则不算改变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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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想申请行政复议,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的问题
[律师回复] (1) 适用法律规范性质错误。如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 律规范,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中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等。
(2) 适用法律规范条款的错误。如误用法条,即应用某法的甲条,却适用了某法的 乙条;漏引条款,即应同时适用某法的多条,而只适用了其中的一条,或者应同时适用几 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中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误用法条项目,即应适用 某法条中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或者应适用甲法甲条甲款甲项甲目,却适用了甲法甲条 甲款甲项乙目。
(3) 适用法律规范对象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 条件的行为人赋予权利,或授予义务,或进行处罚。如商标局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商标 注册而不予注册,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为人的商品给予商标注册,就构成了赋予权 利行为中适用法律规范对象错误。3.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手续、 时限等,未遵循法定的“操作规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它对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某种不利影响,复议机关一般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矫正。如实施 罚款而不给收据等,复议机关应予撤销、变更,并视具体情况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但是,对于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没有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没有表明身份等,复议机关一般不应仅以此为由作出撤销决 定,而应全面分析,作出决定。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主 要表现为:(1) 纵向上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本该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2) 横向上越权,即某一行政部门行使了同级另一行政部门的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违背了法律授予该项职权的宗旨。主要表现有:(1) 动机和目的违法,追求不当利益。
(2) 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武断专横,如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不相关考虑与相关不考虑等。
(3) 人身迫害,故意拖延。
(4) 不当授权或委托等。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作出了明显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应根据具体案件,并依社会关于公平、合理的一般观点进行 判断。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不同情况下同等对待或同等情况下不同等对待等,都是明显不 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上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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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吗?
变更行政复议申请是可以的。在行政复议的决定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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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跟我说他这两天在打官司,然后想帮他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适用法律规范性质错误。如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 律规范,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中有规避法律的
行为等。
(2) 适用法律规范条款的错误。如误用法条,即应用某法的甲条,却适用了某法的 乙条;漏引条款,即应同时适用某法的多条,而只适用了其中的一条,或者应同时适用几 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中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误用法条项目,即应适用 某法条中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或者应适用甲法甲条甲款甲项甲目,却适用了甲法甲条 甲款甲项乙目。
(3) 适用法律规范对象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 条件的行为人赋予权利,或授予义务,或进行处罚。如商标局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商标 注册而不予注册,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为人的商品给予商标注册,就构成了赋予权 利行为中适用法律规范对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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