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种情况并不为法律所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凡进行违法土地交易或以任何其他非正当、非法手段转让土地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机构予以没收其违法所得;若该行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未经批准擅自将农业用地区分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责令其拆除违规转让土地之上所建新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并恢复土地原始风貌。
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尚未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情况,则应当对其-,建设的新设施予以没收。在两种情况下,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对于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依法享有处分权;如果相关行为涉嫌犯罪,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