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赔偿标准设定方面,有如下规定:明确将违约金评定为每迟延一日需向买方支付总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存在当事人提出因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而请求予以适当降低的情形时,其相应的调整条件应设立为违约金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达到30%的标准方可进行合理减少;反之,在存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因其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低无法弥补实际损失而请求提高比例的情况下,则需根据实际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来最终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