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中,同样可以发起更换物业的申请。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拥有任意外部脱合同的权利。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业主遵循合法程序达成解雇物业公司的共识,即可终结与其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然而,若决定解雇物业公司,则应按照先前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对方,如未曾约定,则需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公司,此举旨在为物业公司预留足够的时间来完成交接事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更换物业公司必须得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以及人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的参与和表决,并且需要经过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才能实现。对于缺乏业主委员会的社区来说,他们可以选择委托居委会进行招标,或者由其他机构组织招标,从而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亦或是直接邀请其他物业公司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