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房地产行业惯例,购房者在交付新房时享有延缓收房之权益,且此项权利须依据具体的房屋买卖协议予以明确界定。若所购房产未能达到交付条件,购房者通常具有延迟收房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购房者无正当缘由地未在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房手续,则需依照已实际收房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