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在未事先与阁下取得共识的情形下,擅自降低岗位薪酬待遇,那么由于这个原因而导致您决定离职的话,是有望依法获取相应赔偿的。在此种情况下,贵司的降薪举措无疑构成了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违约行为,您享有法定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索求经济补偿。通常来说,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贵司确实实施了薪资调整的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