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孕妇向用人单位请产假期间,作为雇主的单位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权利辞退该员工的。这主要因为,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的妇女,无论是有无过失行为,用人单位都不能采取无过失性的辞退方式以及经济性裁员来解除与她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若在此期间,孕妇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或是因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而遭遇刑事制裁等情节,此时用人单位便有权依据合法程序进行辞退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