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孕妇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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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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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虽然我国对孕期女性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孕妇吗

女职工的在怀孕期间其实是受到了更多的“照顾”,用人单位需要保障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怀孕女职工会涉及到请产假等情况,这就会耽误自身的工作,有些时候单位就想要将其辞退。那么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孕妇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孕妇吗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但是,对法律法规关于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应当正确全面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二、用人单位能否辞退隐孕员工

1、隐孕员工是否构成欺诈

隐孕员工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员工入职时清楚的了解自己是否处于孕期;

二是明确向用人单位表示自己没有处于孕期,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是否属于孕期中填写否等。如果员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以视为员工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

2、如果隐孕员工构成欺诈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员工入职时有隐孕行为,符合上述欺诈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员工虽然在入职时有隐孕的行为,显失诚信,但是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婚姻或怀孕的事实不应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所必须排除的条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女性已婚或者已孕作为招聘入职的条件,因为这是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不受到法律保护。

当然原则之外也是有特殊情况的,即此时怀孕女职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那这个时候虽然女职工怀孕了,其实用人单位也是可以将其辞退的,不过此时却也要支付怀孕女职工相应的赔偿。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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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过,这并不能代表在怀孕期间,公司就绝对不能辞退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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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孕妇单位可以辞退吗?
对于孕妇单位是不可以辞退的,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妇女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待遇,不得辞退,否则就构成了违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情况,是需要追究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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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现在是个孕妇了,单位感觉她什么都不做,就把她给辞退了,我想知道的是,孕妇被辞退最高赔偿多少钱呢?
[律师回复]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
9、40、4
6、4
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如果是企业非法辞退,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二、应得赔偿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
2、4
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与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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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孕妇吗?
用人单位无权辞退孕妇,我国劳动合法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妇女在怀孕期间是不可以辞退处理的,并且还需要支付规定标准的工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辞退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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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孕妇吗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2、但是,对法律法规关于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应当正确全面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二、用人单位能否辞退隐孕员工
1、隐孕员工是否构成欺诈
隐孕员工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员工入职时清楚的了解自己是否处于孕期;
二是明确向用人单位表示自己没有处于孕期,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是否属于孕期中填写否等。如果员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以视为员工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
2、如果隐孕员工构成欺诈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员工入职时有隐孕行为,符合上述欺诈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员工虽然在入职时有隐孕的行为,显失诚信,但是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婚姻或怀孕的事实不应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所必须排除的条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女性已婚或者已孕作为招聘入职的条件,因为这是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不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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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孕妇吗?
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过,这并不能代表在怀孕期间,公司就绝对不能辞退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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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孕妇可以吗?
需要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孕妇,但是需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赔偿金进行赔偿。其中经济补偿金主要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基本薪资来进行计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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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单位可以辞退孕妇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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