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仲裁受理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若认定该申请符合受理标准,则应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发出相应的通知;反之,若认为其不符合受理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据。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仲裁庭,原则上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进行裁决并结案。但如案情较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间的,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可适当予以延长,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方,但所享有的延长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十五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