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主动申请辞职乃是出于自身发展需求、职业规划及对当前工作环境等因素之考量,而非受到外力强制;相反地,由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称为“解雇”,这多因员工触犯了相关规章制度或无法完成岗位职责而致,用人单位对此尽可理直气壮。在主动提交辞呈的情况下,无论从法律角度抑或是规矩行情来看,均不应该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唯有当原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当行为,才会有可能引发赔偿诉求。然而,若是涉及到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时,倘若其行为缺乏充分合法之理由,那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被解雇的员工将有权要求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