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仲裁裁决败北未必对提出工伤鉴定的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工伤鉴定有着独自且明确的流程与评价准则。若您确信自身符合工伤鉴定的各项要求,如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特定的工作场所之内,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受的事故所引发的身体伤害等等,那么哪怕在劳动仲裁的结果中败下阵来,亦可照例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