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务人首先表现出了针对其实施的债权人利益的不当措施,表现在无偿赠送其资产、公布于众的股价显然过于低下的间接影响等等不正当手段上。有鉴于此,债务人必须承认这是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了损害作用。由于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债权人的债权很可能无法获得全额的偿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债务人的这些行为都是在债权正式确立后才出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