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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购房是否需要交定金

3.8w浏览 匿名 2024-10-06 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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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 律图宿州
    律图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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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缴纳购房定金,除非买卖双方有特殊的协议约定。定金是指双方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自愿达成共识,约定由一方先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担保。是否需要设立定金,以及定金的金额大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协商结果,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定金的金额上限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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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6
  • 房产纠纷律师团
    房产纠纷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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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并不强制要求支付购房定金,除非买卖双方经过深入磋商后特意做出了这样的约定。所谓定金,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义务的顺利履行,选择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额度的款项以作为日后担保责任实现的物质承担方式。关于定金的具体约定及其金额大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协商结果,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金的总额度不能超出主合同标的价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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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6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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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交纳购房定金,除非买卖双方在此方面签署过专门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而事先达成协议,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金额的货币来充当保障的一种方式。至于是否需要设定定金以及定金的具体金额,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结果,但是,所设定的定金总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一上限。
    全文
    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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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目前所指向的房屋交易形式主要分为现房与期房两种类型。其中,期房通常为尚未完工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签署的均属于预售合同范畴。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指商品房预售商与预购人达成的明确协议,预售商承诺在预定时限内将已经建造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预购人,而预购人则需向预售商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接收商品房。相较之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更为普遍,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出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这种合同被视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具权威性的证明文件,也是确定开发商以及消费者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至于商品房预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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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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