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每一位商品房购买者均享有权利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请求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商品房物业。鉴于公平且合理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优先满足首位商品房购买者的交付需求,同时需充分地承担起对其他商品房购买者所产生的合同义务之违约责任。对于未能顺利获取房屋产权的商品房购买者,他们有资格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终止合同、退还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银行利息、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且还可进一步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