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系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通过书面对话形式约定,预售方应在既定时间段内向预购方转让建成后的商品房所有权,而预购方则须向预售方支付一定额度的定金或部分房款,并且按照约定时间接受购买的商品房。该类型合同以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为交易标的,属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一种。依照现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开发商以尚未完成施工或已竣工房屋为对象,宣布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同时由买方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且需支付相应对价的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