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者在缴纳全额款项之后,理应有权获取相应的房屋,但是若情况发生变化,如房屋尚未竣工完成并达不到交付标准时,便需采取法律行动以解决问题。
首先,通过主张及论证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存在了严重的违约行为,从而满足了解除合同所需的条件,进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此外,还需要请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选择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如此一来,便无需继续偿还贷款。
然而,为了能够获得赔偿,必须凭借购房合同向法院申请尽快查封所购买的房产。通常情况下,此类开发商拖欠的款项数额较大,而施工单位则拥有强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购房者务必在施工方行使此项权利之前,迅速对房屋进行查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