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市供水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与其相连接的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户用水计量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二)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管交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三)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设施自费安装人、业主大会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决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的除外。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由供水设施自费安装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计量器具或者给水立管(未安装计量器具的)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设施自费安装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负责。
(五)单位专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