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晰规定,适用保证书审查制度的主体仅针对涉嫌犯罪者与被告人,而非证人。证人,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负有提供证据职能之人,其本身并非涉嫌犯罪者或者被告人,故不具备申请保证书审查制度的资格。因此,证人无法获得保证书审查制度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