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概念层面来看,房屋顺延交付乃因不可归咎于开发商之主客观因素所引发之交付期限的延误,而延期交付则源于开发商自身的主观过错导致的交付时间推移。房屋顺延交付可视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达成的共识,双方均同意在新的交付日期上展开交易活动。
然而,延期交付则意味着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需由双方共同商议寻求解决方案。从实际影响角度分析,房屋顺延交付对购房者的影响相对较轻,购房者仅需依据新的交付日期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便可。
然而,延期交付有可能给购房者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及诸多不便,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索取相应比例的违约金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