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企业拖欠薪资导致劳动者不得不离职,一般而言,无法依法主张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简称2N)。通常情况下,此类情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