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对于那些并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来说,他们同样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至于如何行使这一探望权以及具体的探视时间,则应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然而,如果父或母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其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终止该探望行为;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探望权应予以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