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员工离职之际出现工资被克扣的现象通常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除非该员工在其工作期间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然而,如果此种情况确实不可避免且由员工的过失所引起,那么所扣的工资数额必须控制在员工当月工资总额的20%以内。倘若经过扣除之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那么就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