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破产程序所涉之赔偿数额并无明确且固定之标准,其具体数额需依据破产业主涉及的财产规模、负债情况及现行相关法令对偿还顺位的明确设定等综合因素予以计算确定。在破产清算是,我们必须先行支付破产费用以及所有涉及共同利益的债务。随后,需要按照如下的顺序进行债务偿还操作:
第一,先亏欠员工的工资薪酬、医疗保障、伤残补助及抚慰金;
其次,支付按规定应划归员工个人账目的养老金、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其他各项补偿金。
第二,破产程序所涉之破产人生俱有的社会保险费及债务中所欠缴的个人税收。
最后,依照普通破产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对剩余的债务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